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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球女将》纠纷中已开机 影视公司诉请被驳
作者:李辰   发布时间:2008-10-08 16:07:00


    北京某影视公司与另外一家传媒公司合作拍摄电视剧《网球女将》,约定影视公司支付10万元启动资金,传媒公司于2007年10月1日前开机拍摄。后影视公司认为传媒公司未如期开拍,要求传媒公司返还10万元启动资金。

    日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根据传媒公司的开机仪式并进行了相应宣传活动,认定该剧已经实际开拍,没有支持影视公司的诉讼请求。

    2007年3月,影视公司和传媒公司为双方合作拍摄《网球女将》签订协议,约定;“影视公司支付50万元作为启动资金,已支付10万元,剩余40万元开机前三天到位;影视公司如开机前三天40万元没准时到位,视为自动退出该剧的拍摄,所交纳的10万元不予退回;传媒公司承诺《网球女将》保证在2007年10月1日前开机拍摄;如传媒公司不按承诺准时开机拍摄《网球女将》,必须在15日内无条件退回10万元给影视公司。”

    2007年7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在其网站上发布的“2007年7月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表”中记明:电视剧《网球女将》的报备机构为山西电影制片厂,联合制作机构为传媒公司,省级管理部门备案意见为“同意备案”。8月25日,传媒公司在国家体育中心(鸟巢)外举行了《网球女将》开机仪式,并为该剧进行了相应的拍摄和宣传活动。但是到了11月,影视公司却以传媒公司未按双方约定于10月1日前开机拍摄电视剧《网球女将》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10万元启动资金。

    传媒公司在法庭上辩称:被告是与原告签订了合作意向书,但不同意返还10万元。被告已于2007年8月25日正式开机拍摄了《网球女将》,并且开机前已经通知了原告,原告总经理在开机当天也到了拍摄现场协助拍摄工作。原告在开机前三天应有40万元的投资到位,但原告一直没有提供该款项,故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驳回。

    丰台法院认为,影视公司与传媒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法院确认有效。双方签订协议后应当依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影视公司履行支付启动资金10万元的义务后,传媒公司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期间内开机拍摄。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及案件审理情况,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传媒公司是否实际开机拍摄了《网球女将》。关于如何认定电视剧的开机条件以及如何认定电视剧是否开机等问题,目前相关行业及部门并无明确规定和解释。

    因此,法院认为,本案中传媒公司及合作方山西电影制片厂在国家广电总局同意对《网球女将》进行备案并公示后,于2007年8月25日在国家体育中心(鸟巢)举行了该电视剧的开机仪式并进行了相应的拍摄及宣传活动,应当认定为已经实际开机拍摄,故传媒公司的抗辩理由成立,法院予以采信;影视公司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法院难以支持。

    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了影视公司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影视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最终,二审法院维持了丰台法院的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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