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精神病患者医院猝死 其母索赔生活费获支持
作者:李承曦 发布时间:2008-10-08 16:07:01
精神病患者住院治疗时死亡,其母以医院发生医疗事故为由将其告上法庭,要求医院赔偿其作为被扶养人的生活费。近日,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以死者生前参加劳动并获得收入为由支持了其母亲的诉讼请求。
2007年6月,原告田某之子因患精神疾病到被告处住院治疗,两天之后被告处医务人员发现病人突发状况,虽然实施抢救,但病人仍然因抢救无效死亡。 原告田某诉称,其子在被告处住院仅两天就突然死亡,田某认为这是被告的过失所致,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自己无工作亦无收入来源,全靠其子从事保洁工作赚钱为生,被告应当对其予以赔偿。 被告某医院在庭审中辩称,病人的死亡系心脏性猝死,是由其自身疾病造成的,被告对其实施的精神病治疗符合医疗规范,不存在过失,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医疗事故鉴定结果,被告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并负次要责任,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死者虽患有精神病,但经调查证明其并未丧失劳动能力,且生前一直从事街道保洁工作取得合法收入,而原告田某无工作亦无收入来源,且无劳动能力,系死者生前扶养对象。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