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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雪灾费翔演唱会受阻 投资方诉求解除演出协议书
作者:李辰 发布时间:2008-10-18 09:29:34
今年年初,南方各省遭遇了百年不遇的特大冰冻雪灾天气,湖南衡阳市更是受灾严重。原定于2月2日在衡阳体育馆举办“费翔金曲演唱会”被迫取消,演唱会的投资方北京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承办方某文化发展公司签署的《演出协议书》以及预付的15万元演出费也因此作古。
北京某文化传播公司因此要求解除合同退还预付款未果后,便将承办方某文化发展公司告上法院。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北京某文化传播公司在起诉书中称:2007年底,其与承办方某文化发展公司签署了《演出协议书》,约定于2008年2月2日在湖南省衡阳体育馆举办“费翔金曲演唱会”。演出嘉宾包括费翔、朱桦、安又琪、陈西贝和王栎鑫。演出酬金30万,按照协议,传播公司按照合同约定预付了演出酬金15万元,并在之后办理了此次演出的各项工作。2008年元月起,南方各省遭遇了百年不遇的特大冰冻雪灾天气,演出城市衡阳市也是重灾地区。2008年1月底,衡阳市公安机关作出了《关于不予许可举办费翔演唱会的决定》,依据是国务院第505号令的有关规定,认为举办演唱会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一是该市电网处于瘫痪状态,演出时间无法保障供电,如发生停电场内秩序无法控制易发生群死群伤事故,二是警力无法为演唱会提供安全保卫。 北京某文化传播公司认为,此次雪灾是罕见的特大自然灾害,是双方签订合同时不能预见发生后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事件,属于不可抗力。按合同约定,发生不可抗力,演出不能如期进行,双方再行协商妥善安排。但是自从接到公安部门通知后,文化传播公司就通知了承办方某文化发展公司,并提出作出另行安排的意愿,但是承办方某文化发展公司一直未予答复。后传播公司发出书面的解除合同通知书,要求解除合同,限期返还已付的15万元,仍然没有得到发展公司的回复。为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传播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中。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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