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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他人土地搭建房屋 法院依法判决予以拆除
作者:匡海燕 张野   发布时间:2008-10-25 09:27:54


    近日,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对一起侵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冯振艮于判决书生效后一个月内将搭建在原告周永军房屋东、西、北三面墙上的建筑物自行拆除,并向原告周永军返还侵占的土地。

    安徽省明光市居民王性华于1981年9、10月间,在该市老104国道北侧、新油厂西侧批得199.5㎡宅基地建成88.3㎡住房,并于1991年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证书注明了房屋占地及宅基地面积,并详细注明了土地的四至范围,即东以本户墙壁外3.2M、南4M、西0.5M、北1M为界。1999年王性华由原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2001年其宅基地性质收归国有性质。2005年年初,王性华与周永军签订了售房协议,将王性华名下的房产和土地整体转给周永军,周永军于同年4月取得了房地产权证书。

    1989年10月,原住该市张八岭集镇的冯振艮因104国道拓宽需要,经原嘉山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于明光镇花园村后黄队征用位于王性华家宅基地北面的204㎡土地于1990年4月建成两栋总面积为153.38㎡的住房。1990年至1995年间,冯振艮采用拉院墙、搭建简易房等方式先后占用村民黄厚友、原明光市赛斯达公司、明东食用社、明光市荣兴油脂有限公司部分土地形成院落,并在未取得任何批准手续情况下,私自在沿王性华家的主房东、西、北三面墙搭建简易房并强行保留至今。1995年11月,原明光市土地管理局为冯振艮核发了(1995)第038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该证登记的用地面积达825.1㎡,建筑占地153.38㎡,该证与王性华持有的土地使用证登记的面积存在重叠,重叠面积为11.5㎡。2006年11月30日,明光市人民政府作出《关于明光国用1995字第038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作废的公告》,将冯振艮所持有的国有土地合作证公告作废。2007年6月15日,滁州市人民政府以滁复字(2007)1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明光市人民政府的公告决定。2007年11月14日周永军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冯振艮拆除其违法搭建物归归还侵占自己的建设用地。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益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以购买方式取得了第三人王性华的房屋所有权,被告冯振艮长期在房屋周边搭建建筑物并强行保留,显已构成侵权,依法应予以纠正,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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