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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沙成湖留隐患 致9龄童溺水身亡担责六成
作者:邓李平 发布时间:2008-10-27 16:23:14
10月27日,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李某等人赔偿原告各项损失88276.52元的60%,即52965.92元。
2007年下半年,被告李志明、彭红军、李强、李刘苟在茶陵县舲舫乡一河岸沙洲上合伙经营沙场,因挖沙形成了面积较大的多个深坑,虽与河道部分相连,但已形成相对独立的危险深水区域,周边无任何警示及其他防护措施。2008年7月5日中午,原告之子,9岁的小海(化名)与同村几个小孩到这些湖内洗澡捉鱼时,小海不幸溺水身亡。 茶陵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李志明、彭红军、李强、李刘苟违法作业,实际经营控制沙场期间,对挖沙形成的多个深坑不予回填,不在场内或坑旁设置警示或其他任何防护措施,对小海的死亡应付主要责任。原告(小海父母)监护不力,也应承担部分责任。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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