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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达车应归谁? “所有人”口说无凭败诉
作者:段荷莲   发布时间:2008-11-12 16:45:06


    老贺的名下有一辆捷达车,但是这辆车却被小李给卖了,老贺便将小李诉至房山法院,要求小李给付购车款92050元。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了老贺的诉讼请求。

    小李与老贺的女儿原系夫妻关系。几年前,小李服刑期满了,在没有户口、身份证及固定财产的情况下,借用老贺的身份证、并用老贺的房屋担保进行分期付款的方式于2004年8月3日从一家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了一辆捷达车,并将该车登记在老贺的名下。2005年5月份,小李夫妻商量一致后将该车卖给了别人,老贺也协助着办理了车辆的转移登记手续。

    法院认为,小李在购买车辆时与老贺存在姻亲关系,从小李借用老贺的身份证、用老贺的房屋担保贷款、将车登记在老贺的名下,后将该车处理时,老贺也没有提出异议并协助办理转移登记手续等事实可以看出,该捷达车购买时的实际车主应为小李;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老贺主张捷达车系其购买,且已支付92050元的购车款,并未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不予采信。因此作出了驳回老贺诉讼请求的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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