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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子窃取同居男友8万作为分手费拒绝退还领刑
作者:樊强   发布时间:2008-11-26 08:48:29


    王某趁同居男友不在家时盗窃8万元,并以该笔钱作为分手补偿费拒绝退还。日前,王某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

    2008年5月份,被告人王某(47岁)与被害人张先生(44岁)通过网上聊天相识,并且偶尔住在一起。2008年7月22日至2008年7月25日间,被告人王某一直住在被害人张先生家中。2008年7月25日8时许,被告人王某在被害人张先生的家中,趁张先生不备,盗窃张先生放在家中客厅电脑桌下柜子内的人民币8万元,后回到自己家中。当日,张先生向王某打电话问钱的去向,被告人王某承认拿了钱,但认为这笔钱应作为其的分手补偿费而拒绝退还张先生,后张先生再打电话其不再接听。当日,张先生报警,被告人王某被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钱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王某认罪态度较好,且全部赃款已退还被害人张先生,对其酌予从轻处罚,判处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罚金人民币1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王某表示其当初并不认为其的行为是犯罪行为,现在对其行为表示深深的懊悔,但是并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

    法官提醒:

    通过本案,法院提醒广大群众,偷拿不具有夫妻关系的男女朋友的财物,如果达到法律规定犯罪数额,同样会以盗窃罪追究法律责任。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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