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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坟墓遗失 村民状告村委会获赔3千
作者:何爽   发布时间:2008-12-05 09:30:28


    因祖坟被平,村民刘某将村委会告上法庭。本网今天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判决村委会给付刘某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共三千元。

    1991年,刘某父亲去世后,按民俗葬于村北。2005年,该村委会集体平地卖土,刘某父亲的坟墓遗失。同年6至10月,刘某多次雇人和铲车挖找骨灰,但没找到。2007年6月20日,村干部马某等人给刘某出了一份“村委会组织实施工作失误、不慎造成墓地遗失……”的书面证明。当时,村委会研究决定,给刘一定经济补偿。但由于村委会的原因,该事一直未解决。

    后刘某起诉至一审法院,要求村委会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村委会辩称,刘某以前曾为此事提出过诉讼后撤诉。现再次起诉,法院不应受理。刘某父亲坟墓被挖走,是自己管理不善,与村委会无关。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村委会不服,以2005年村里以广播形式通知村民将村北坟墓迁走,并通知了3天,已经事先通知。刘某父亲坟墓遗失,属于自己管理不善为由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村委会干部出具的书面证明,可以证明在刘某父亲坟墓灭失的问题上,村委会有工作失误,而没有证据证明刘某在此问题上有责任。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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