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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高利贷违法仍出借 债主索要高额利息未获支持
作者:马雪平   发布时间:2008-12-07 09:25:36


    原告明知被告借款是为了从事非法集资活动,但受高额利息的诱惑,仍将8000元钱借给被告。近日,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判决被告刘国旺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尚欠原告齐敬盘的借款本金5000元,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高额利息等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9年9月1日被告为吸收公众存款向原告借款4000元,1999年9月23日又向原告借款4000元,两笔借款均约定存期两年利息为1分,如两年内归还,利息按0.5分算,后被告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追究。2001年被告获取自由后,经原告追要,被告于2003年给付了原告2000元,2005年给付了原告500元,2006年给付了原告500元,尚欠原告5000元本金及利息。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000元及利息7140元,

    法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有所打借条为证,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欠款的请求应予支持。因原告认可被告已给付了3000元本金,故被告应返还尚欠原告的本金5000元。被告辩称该借款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但无有力证据证明,故不予采纳。由于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借钱的行为系非法集资,而原告在明知此情况下,为了获取非法利益仍借给被告钱,因此,对原告所要求的利息部分不予支持。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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