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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不成反持刀威胁 构成抢劫获刑三年半
作者:陈刚   发布时间:2008-12-18 15:35:48


    趁人不备盗窃财物,在被害人发现后持刀威胁抗拒抓捕。12月18日,广西梧州市蝶山区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张忠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2008年5月下旬的一天上午,张忠携带铁镊子到市龙骨路一心幼儿园附近的菜市场转悠,寻觅作案对象。当其看见冯某到菜市买菜时,趁冯某不备之机,用铁镊子从冯某衣袋盗窃3000元,得手后,被冯某发现。张忠作贼心虚,即归还1700元赃款后拔腿而逃。冯某急忙追赶,旁观的许多群众也加入追捕行列。张忠感到难逃群众的天锣地网,从身上拔出尖刀对抓捕的群众威胁,企图逃脱法律的制裁。最终群众将歹徒制服扭送公安机关。

    在法庭上,张忠承认作案经过,但坚持辩称其行为是盗窃,否认抢劫。

    法院认为,张忠的行为始于盗窃,但在被害人与群众对其抓捕时,其当场拔刀威胁,具备《刑法》第269条规定的条件,符合抢劫罪的特征。

    最后,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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