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睢县保安服务公司原经理因贪污一审领刑十二年
作者:阮传超 梁锦学   发布时间:2008-12-18 16:06:36


    近日,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对原任睢县保安服务公司经理蔡廷顺贪污一案作出公开作出宣判,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蔡廷顺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8月至2007年5月,被告人蔡廷顺,利用其担任睢县保安公司经理职务之便,先以还睢县凤城信用社贷款名义从保安公司会计处借款3万元,并安排会计伪造工资福利费开支入帐予以冲销,后又以还睢县城隍信用社贷款名义,安排本公司会计将原贷款以还贷的方式转为本单位新贷款入帐,而将原贷款7万元占为己有。期间,被告人蔡廷顺还分别在虚假的以河南省美鑫达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郑州佳讯电子产品经营部、郑州广友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开具的四张发票上签字,发票合计金额人民币224300元,蔡廷顺将四张发票交给公司会计报帐,抽销其之前从会计处多次个人借款的借条,而将公款224300元占为己有。

    睢县法院认为,被告人蔡廷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骗取公款达324300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鉴于被告人蔡廷顺对贪污3万元的事实予以供认,并当庭退出赃款3万元,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蔡廷顺当庭表示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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