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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谈“崩”了 男子起诉索要“感情投资费”
作者: 冯艳    发布时间:2008-12-22 15:38:33


    昔日恋人没能与自己步入婚姻的殿堂,本来恩爱的情侣顿时反目成陌路人,而该名男子也将前女友告上法庭,索要自己的“感情投资费”。2008年12月22日,广西浦北县人民法院对该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卢珊返还给原告杜文伟人民币71953.24元。

     2004年10月,浦北县某镇的杜文伟与卢珊确立了恋爱关系。虽然杜文伟比卢珊年长17岁,但年龄仿佛并不是问题,因为杜文伟有着较“雄厚”的经济基础,所以两人的关系十分亲密。为了能早日“抱得美人归”,杜文伟也是出手大方。相恋不久,他就在2004年的11月份通过邮政储蓄共汇给卢珊3200元;2005年11月杜文伟从银行取款30253.24元给卢珊还清房贷;2006年8月至2008年1月卢珊从杜文伟在银行的存折中先后六次取款共17100元;2006年9月杜文伟存入卢珊在银行的帐户25000元。杜文伟在短短的四年间陆续“献”给女友75553.24元。然而,因为种种的原因,两人最终没能走到一起。面对已经告吹的恋情,杜文伟开始紧张起来,因为自己的付出没有得到回报,他理所当然地要把“情债”理清。然而,卢珊只将3600元交给杜文伟就拂袖而去,无奈的杜文伟只有向法院起诉。

    杜文伟认为,被告即前女友卢珊与其婚恋期间,从2004年10月至2007年10月,就以种种理由共向原告索取财物。2007年国庆节后,女友见其积蓄用完,便开始对其不理睬。此时,他方知女友与其相好的目的是敛财而不是为了结婚。为此,他要求卢珊还钱,但卢珊至今只还款3600元。因此,被告借婚恋为名,向原告索取的钱物属不当得利,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返还给原告人民币71953.24元。

    面对前男友的质问,被告卢珊则认为,其在四年期间向原告索取财物不是事实,即使相互有财物、金钱的往来,也都是恋爱期间相互赠与的关系。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恋爱期间,互相给予对方财物是一种赠与行为。本案中原告给予被告财物是有前提条件的,那就是与被告成就婚姻,即是附条件的赠与。附条件的赠与只有在所附条件成就时生效,如果所附条件未成就,赠与不发生法律效力,赠与物应当返还。原、被告没有登记结婚,他们之间不存在婚姻关系,赠与所附的条件没有成就,被告应当将从原告处取得的财物返还给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二条的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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