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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馆修建消防通道影响居民出行 月付补偿费反悔败诉
作者:母冰   发布时间:2008-12-24 16:05:02


    经营旅馆的郭某,因修建消防楼梯通道影响居民苏某出行,双方约定郭某每月给苏某350元补偿。后郭某认为,苏某并非通道的所有权人,其不应向苏某支付补偿费,被苏某告上法院。日前,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相邻通行纠纷,并作出一审判决。

    郭某承包坐落于门头沟区城子大街的一栋楼房,用于经营旅馆。该楼有四层,系南北走向,西面临街,楼后东面为居民区。苏某居住在该楼后东北侧,自楼后2米通道向南出行。根据有关消防规定,郭某经营旅店,需修建消防楼梯通道。苏某认为,郭某在楼后修建消防楼梯通道会影响其出行。2006年7月双方签订协议书,约定“郭某建成楼梯之日起延续使用,每月给苏某支付350元补偿,如不支付苏某有权拆除楼梯”,协议签订后,郭某依约在其承包楼房后墙南侧安装了消防楼梯,并每月给付苏某补偿费。自2008年4月起,郭某拒绝给付苏某补偿费。于是苏某起诉至法院,要求郭某给付拖欠补偿金。

    郭某认为,苏某并非通道的所有权人,其不应向苏某支付补偿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苏某与郭某就修建消防楼梯事宜达成的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应当有效。协议签订后,郭某依协议约定安装了消防楼梯,即应履行给付补偿费的义务。

    因此,法院一审判决郭某给付苏某补偿费一千七百五十元。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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