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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头支票被退并被处罚 公司经营者状告银行被驳
作者:李辰   发布时间:2008-12-26 09:56:56


    北京一汽车修理公司开出的支票被银行以空头为由退回,公司还因此被人民银行罚款五千余元。后公司的实际经营者解先生发现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关先生通过网上银行转走了公司的钱,导致支票空头被退票。解先生认为银行不应允许关先生对公司的账户进行网上银行转账操作,因此起诉银行,要求赔偿其存款损失及支票空头造成的罚款损失。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了汽车修理公司的诉讼请求。

    2007年11月,汽车修理公司向银行提交了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申请,银行出具了开户许可证。汽车修理公司还填写了网上银行企业客户注册申请表,为账户设置了转账功能,并与银行签订了网上银行企业客户服务协议。该协议约定“对所有使用甲方(汽车修理公司)用户名、密码及客户证书进行的操作均视为甲方所为,该操作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作为处理网上银行业务的有效合法凭据”。汽车修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关先生领取了企业客户证书及密码信封。

    此后,银行即为汽车修理公司提供了相应的服务。2008年8月6日,汽车修理公司向设在银行的账户内存款112630元,银行出具进账单,此时账户存款余额为113858.51元。2008年8月8日,汽车修理公司通过网上银行转账112858元,并支付了手续费12元,存款余额显示为988.51元。8月11日,汽车修理公司签发金额为112630元的转账支票,用于与个体户连先生办理结算,但支票因空头被退票,银行出具退票理由书。2008年10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以签发空头支票为由,向汽车修理公司出具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决定对汽车修理公司罚款5631.50元。

    汽车修理公司的实际经营者解先生认为,虽然汽车修理公司是关先生出资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但2008年2月,关先生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向其出具授权书,授权他全权负责汽车修理公司的一切经营活动,此后二人发生纠纷。这次转账就是关先生用网上银行进行的操作。解先生认为自己得到全权管理公司的授权后,银行不应再允许关先生用网上银行对公司的账户进行操作,因此关先生操作造成的公司的存款损失和罚款应由银行赔偿。

    银行则认为,为汽车修理公司设立账户、开设网上银行等都符合法律规定,以上转账是公司的行为,其责任后果应由公司自己承担。

    法院审理后认为,汽车修理公司与银行之间签订的储蓄存款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在双方签订的网上银行企业客户服务协议中明确约定,对所有使用汽车修理公司的用户名、密码及客户证书进行的操作均视为公司所为,该操作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作为处理网上银行业务的有效合法凭据。汽车修理公司签发了转账支票,因账户内存款余额不足而被银行退回,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当受到有关机关的处罚。汽车修理公司要求银行赔偿存款损失和罚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汽车修理公司法定代表人关先生与实际经营者解先生之间的纠纷,与银行无关,应另行解决。

    据此,丰台法院驳回了汽车修理公司的诉讼请求。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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