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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离婚妻子拿走59把日本古藏刀 丈夫好友法庭索刀
作者:李鸿光   发布时间:2008-12-26 13:45:02


    在上海众多的收藏爱好者中,为返还收藏物闹上法庭的较罕见。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对丁华起诉庄明、许菲夫妇归还价值约200万元的近60把古代藏刀之诉,作出一审判决对丁华之诉不予支持。

    丁华与庄明系好朋友关系,庄明与许菲则是夫妻关系。2008年1月7日,庄明向丁华出具收条,收条载明:“今收到丁华同志存放我家日本古旧金属雕刻兵库锁太刀叁拾陆把,其中皮革衬里金属包装箱大的五只,小的两只。全金属及木质、贝壳日本短肋插贰拾壹把,日本金属套短剑壹把,短旧藏刀壹把。”同年6月12日,丁华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因他与庄明合作出版书籍,在2008年1月他将58把日本古代藏刀等物存放于庄明家中,但在6月5日获悉这些刀具均被庄明之妻许菲拿走。许菲在公安机关也承认拿走了刀具,但认为这些刀具系家里的财产,与丁华无涉。

    2008年7月1日,丁华起诉称与庄明系好朋友关系,因两人要合作出版书籍,遂将自己所收藏的58把日本古代藏刀和1把西藏古刀存放在庄明夫妇家中,但被许菲拿走了。经警方介入后,许菲承认是她拿走的,现请求法院判令许菲归还价值200万元上述收藏的日本古代藏刀和西藏古刀。

    法庭上,庄明辩称与丁华均为刀具收藏爱好者,为了合作出书,丁华将刀具存放在自己家中,认为许菲虽为自己妻子,但已分居多年。许菲为了占有财产不仅拿走了家庭内财产,还拿走了丁华收藏的刀具,认同应归还丁华上述收藏的刀具。

    许菲辩称,丈夫庄明是在“编故事”,因夫妻间长期关系不睦,离婚案件尚在诉讼中。若按庄明陈述将直接损害身为妻子财产利益,认为庄明对收藏刀具存放的事实认可,不能成为丁华存放物品行为成立的依据。声称丁华为与庄明共同出版书籍,也无需将大量刀具存放在自己家中,况且有若干同种类同规格的刀具。涉及刀具的数量、规格、价值,丁华的说法前后不一,与所提供的证人在运送刀具的具体时间和停留时间陈述大相径庭。特别是丁华甚至无法辨别涉案刀具,哪些是他口称祖传的、哪些是购买的或朋友赠送的。而丈夫庄明却具有收藏刀具的爱好,早在2007年12月前,家中就已有大量收藏的刀具,自己处分仅是家里的财产。

    案件争议焦点为涉案刀具的归属?丁华向法庭出示收条、财产清单、照片、视听资料、部分书稿、证人证言来证明涉案刀具是其所有,为出书存放于庄明、许菲家中。证人於某出庭陈述系丁华的司机,在2008年1月6日晚7时许,其驾驶沪A80***汽车,帮忙将一批刀具运送到庄明的家中,并看到庄明对刀具拍照,停留约1小时左右,因有事先于丁华离开庄明的家。证人杨某也证明与丁华系同学关系,经常去丁家,曾看到丁华有许多藏刀,也知道丁华有收藏刀具爱好。

    许菲也向法庭出示大量证据,证明在2008年1月前,许菲家中已有许多收藏的日本刀具,且在1月6日晚上,他们家小区物业没有丁华所称的沪A80***车辆进出记录。证人於某陈述的停留时间1小时,与丁华陈述停留时间15分钟也不吻合。证人王小姐出庭陈述,与许菲在中学就是同学,曾在许菲家中的书房、阳台等处看很多刀具。证人刘某也陈述在许菲家中看到过许多日本刀,还提醒说收藏已超出了爱好范围。后觉得不放心,又在2007年11月下旬向公安机关报案,由静安公安分局石门二路派出所制作的询问笔录为证。

    法院认为,丁华和许菲虽都提供证据证明己方的观点,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结合本案实际分析看,首先丁华提供的证据,他与庄明、许菲均系朋友关系,丁华将刀具存放庄明、许菲家中,不管出于何因按照常理,应当先征得庄明夫妇的一致同意,但在长达半年时间里,丁华未将存放刀具之事告知许菲。因庄明和许菲夫妻矛盾较深,仅凭庄明出具的收条,尚不足证明涉案刀具为丁华所有。证词中关于运送刀具逗留时间的细节,与丁华的陈述存在偏差,该证词难以证明运送涉案刀具的事实。丁华称为出书将59把刀具存放庄明家中,因涉案刀具种类花式多样,仅笼统地出具收条亦与常理不符。其次,丁华对刀具进行实物辨认时,与庄明对刀具的陈述差别也较大。再次,从许菲提供证据及证人证言分析,在丁华运送刀具之前,已有案外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在庄明、许菲家中有收藏的刀具,报案记录是在产生争议之前形成的最原始证据,也是最接近事实真相的证据。

    综上所述,法院以为丁华无法证明涉案刀具是他存放在庄明、许菲家中的事实,法院遂判决对丁华之诉不予支持。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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