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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乘客财物和现金 一出租司机被判3年
作者:王海华   发布时间:2008-12-26 14:00:35


    12月24日,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抢劫案,法院以被告人胡志华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2008年2月3日晚,被害人王某某在漯河市区湘江路与解放路交叉口南拦乘被告人胡志华驾驶的出租车,被告人胡志华将被害人王某某拉至漯河市人民路往北至柳庄一条无人的土路上,对被害人王某某实施抢劫,抢走现金1370元和一部银灰色翻盖三星手机。经鉴定,手机价值400元。案发后赃款、赃物追回,退还被害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志华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胡志华归案后能坦白交待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有悔改之意,且已积极将赃款、赃物退还给被害人,可酌情从宽处罚。

    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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