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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职业经纪人将证书出借致己损失索赔被驳
作者:胡海容   发布时间:2008-12-29 15:29:01


    胡先生将自己的房地产执业经纪人执业证书出借给他人,后又因公司被查封致其工作无法落实。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赔偿,近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对这一财产损害赔偿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胡先生的出借行为不受法律保护,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根据有关规定,开设房地产中介公司必须要有相应数量的经纪人,于是,经纪人证书也就成了“香饽饽”。2007年4月14日,胡先生与包女士签订一份合同,约定:胡先生以每月250元的租金将其《执业经纪人执业证书》借给包女士一年,并约定该证书注册在上海荣墅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包女士收到证书后,于2007年4月23日将胡先生经纪执业证书变更注册为上海广天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西藏南路分公司。

    2008年7月,胡先生将包女士告上法庭,称包女士瞒着自己擅自将其执业证书注册到了广天公司。此后,胡先生在办理执业注册变更申请时,却被有关部门告知广天公司已被查封,无法办理变更,并直接导致胡先生的工作无法落实,故要求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上海市经纪人条例》规定,经纪执业证书不得涂改、出租、转借、转让。该条例虽为地方性法规,但其原则符合国家法律精神。胡先生作为从事房地产经纪工作的专门从业人员,应当明知该法规的内容,但胡先生仍将其所有的经纪人执业证书出租以谋取利益,该行为显已违反了上述法规的规定,故胡先生将经纪人执业证书出借的行为,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胡先生以此作为理由要求包女士赔偿损失,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胡先生的诉讼请求。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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