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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岁青年预谋抢劫尚未动手被抓构成犯罪预备领刑
作者:曹静   发布时间:2009-01-16 09:31:42


    21岁的河北人范某伙同他人,预谋持刀抢劫过路单身女子。但是从晚上9点直到12点多,从未干过抢劫的范某二人一直不敢出手。后巡逻民警发现二人可疑,下车将范某查获。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以范某构成抢劫罪,但处于犯罪预备为由减轻判处其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

    2008年6月19日,身上只有20多元钱的范某与李某(另案处理),决定抢点钱来花。他俩用4元钱买了两把小刀,然后来到北京市丰台区高庄村附近路边,欲持刀抢劫过路单身女子。但是从未干过抢劫的范某二人,眼瞅着一个又一个作案目标从眼前经过,一直不敢出手。从当晚9点直到12点多,范某二人守在路边一无所获。此时巡逻民警开车经过,发现二人可疑,便倒车至范某二人处查问。当民警在范某身旁的水泥管中搜出小刀时,李某见状立即逃逸,范某被民警抓获。

    开庭审理时,范某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提出异议。其辩护人辩称,范某是犯罪预备,且有自首情节,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建议法院予以减轻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范某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购买刀具准备实施抢劫行为,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予处罚。被告人范某购买刀具预谋抢劫,但未实施抢劫行为即被抓获系犯罪预备,故法院予以减轻处罚。鉴于范某有坦白情节,故法院对其酌予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及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据此做出了上述判决。

    判决后,范某没有提起上诉。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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