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公司聘用的王某向张某购买木材欠款75860元,此后建筑公司与王某解除合同,当张某持欠条向建筑公司讨要货款时,被建筑公司以“王某不属于公司工作人员”为由,拒付欠款。近日,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某建筑公司败诉,七日内付清欠款,并赔偿利息损失。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至2007年期间,被告日照市某建筑公司在承建某楼房建筑工程过程中,被告其聘用的工程负责人王某先后向原告张某购买木材,共计欠款75860元,出具了欠条并加盖公章。2007年8月,该楼房建筑工程完工后,被告与工程负责人王某解除聘用合同。此后,原告张某持欠条多次向被告日照市某建筑公司索要欠款,但被告均以“王某不属于我公司工作人员,且从未委托王某办理相关业务”为由,拒付欠款,双方为此发生纠纷。法院还查明,楼房建筑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共同验收工程并制作了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该记录上载明技术负责人是王某,同时加盖了被告日照市某建筑公司的公章。
法院认为,被告否认王某属于其工作人员,但被告在承建这项楼房建筑工程期间,王某以技术负责人的身份,实际参与了被告建筑施工活动,并代表被告实际参与了工程竣工验收活动。王某以公司名义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原告有理由相信王某的行为是履行职务的行为,其法律后果应由被告承受。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