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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告知拍卖店面瑕疵 竞买人要求撤销拍卖
作者:梅晓春 刘小青    发布时间:2009-01-20 16:22:16


    1月19日,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因拍卖公司在拍卖前未告知拍卖店面的特殊层高而引发的拍卖合同纠纷案,拍卖公司与南城县某单位降低店面价款12000元,店面仍由原告购买。

    2008年,南城县某单位有一排店面想出售(其中5号店面层高只有2.08米,其他店面的层高均为3.3米),于是委托江西省正阳拍卖公司拍卖,曹某报名参加竞买后收到了拍卖公司邮寄的拍卖公告,公告上告知了每只店面的面积、座落地点等,未标明店面的层高。

    2008年10月4日,原告通过拍卖竞买到其中的5号和6号店面。随后便发现五号店面卷帘门只能提到离地2米左右的地方,原以为该店面上面有小阁楼,其层高应与其他相邻店面的层高一致,谁想该店面的高度只有2.08米。遂以拍卖公司未明确告知5号店面的高度瑕疵,致其对该店面的层高有重大误解为由,要求撤销拍卖合同。庭审中,拍卖公司亦称未告知竞买人五号店面的具体层高。

    法院审理后认为:拍卖公司对于拍卖的标的物应主动告知竞买人拍卖标的物的特殊之处,满足竞买人的知情权,该店面的层高仅为2.08米应视为店面的瑕疵。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双方继续履行拍卖合同,被告拍卖公司与南城县某单位降低店面价款12000元。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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