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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发育迟滞保安抢劫伤人 具有刑事责任能力领刑
作者:曹静   发布时间:2009-01-21 14:01:51


    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21岁的云南人杨某,在一超市地下车库当保安。临回老家前想抢点钱花,将来车库停车的任小姐掐晕后抢劫其财物。但得手后,杨某躺在车库通道的地上,直到被抓。

    2008年4月29日晚上6点多,杨某在丰台区一家超市的地下车库内,使用暴力将停车后准备离开的任小姐掐昏,抢劫其手包1个,内有人民币1060元、诺基亚手机1部及钱包等物品。为了抢劫任小姐所佩戴的耳钉,杨某还将任小姐的耳垂拽伤。后经鉴定,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2240元。而任小姐的伤情为喉软骨骨折,双耳廓软组织挫裂伤,经鉴定为轻伤。

    苏醒后的任小姐报警处理,保安队接到通知后亦开始寻找杨某。最终保安队长在车库通道里,发现躺在地上的杨某,将其带回值班室。经鉴定机构鉴定证实,杨某精神疾病诊断为精神发育迟滞边缘智力,但其实施抢劫行为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杨某被抓后,赃物均已起获并返还被害人任小姐。

    开庭审理时,杨某对上述指控其犯抢劫罪不持异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无视国家法律,使用暴力手段抢劫公民财物,并致被害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处罚。鉴于被告人杨某认罪态度较好,故法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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