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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旬翁为挣跳舞钱 再次盗窃“五进宫”
作者:胡苑玮   发布时间:2009-01-23 14:37:58


    60岁老汉刚出牢房又犯抢劫罪,近日,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龚某某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经查,被告人龚某某,男,60岁,重庆市涪陵区无业人员。曾因犯盗窃罪,于1992年5月25日被原四川省涪陵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10月16日被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再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9月8日被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再次因盗窃犯罪,于2007年8月20日被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8年4月26日刑满释放。

    2008年8月18日上午,龚某某窜至涪陵区交通驾校新宿舍某楼盗窃价值人民币45元的消防水龙头时,被职工李某发现,龚某某丢下所盗物资逃跑,后又持刀威胁前来抓捕的保安人员,被保安人员制服后抓获。

    据龚某某称,自己之所以这样做是想去舞厅跳舞,但身上没有钱,听人说一个消防水龙头可卖20块,便铤而走险。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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