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矿泉水厂转让中途“生变”村委会诉请继续履约过户
作者:梅宇 李妍   发布时间:2009-02-02 15:26:28


    北京某矿泉水厂、李某与北京市某村民委员会签订了企业转让协议,矿泉水厂收到村委会的转让费后却迟迟不办理过户手续,被告上法庭,日前,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这起合同纠纷案。

    原告北京市某村民委员会诉称:2008年9月10日,原告与被告北京某矿泉水厂、被告李某签订了企业转让协议,约定原告于2008年9月20日前首付50万元转让费后,被告配合原告办理过户手续并帮助原告投入生产。原告依约履行了付款义务。但被告收到首付50万元转让费后,迟迟不予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也未帮助原告投入生产,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履行转让协议所规定的义务,协助原告办理矿泉水厂的过户手续,并协助原告投入生产,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未依约办理过户手续,系因原告要求其将企业过户给协议外第三人,不符合双方约定。

    2月5日,门头沟法院将公开审理此案。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