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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民明知他人抢劫仍提供刀具并分赃1千元领刑6年
作者:乔学慧   发布时间:2009-02-04 10:16:38


    今年30岁的杨南(化名)为山东一来京农民。2006年1月,杨南明知他人要实施抢劫仍向其提供刀具,事后分得赃款1000元。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2万元。

    2006年1月23日凌晨,杨南给刘锋(化名,另案处理)打电话,称一个朋友那有点事,让他快去一趟,还让他拿刀过去,并且告诉了他自己朋友的联系电话。联系后,刘锋等人在杨南处拿了四把五六十公分长的刀,来到丰台区黄土岗某村的一户人家持刀入室,室内任先生等人正在打麻将。刘锋等人挥着刀,让大家都蹲在地上不许动,后共劫取手机5部,金苹果牌手包1个和现金1.6万元。抢劫后,杨南分得赃款人民币1000元。

    庭审过程中,杨南辩称,自己不知刘锋要刀是为了抢劫,1000元钱是别人欠他的。但检察机关出示了刘锋的证言和杨南多次对犯罪事实的供述。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南无视国家法律,明知他人欲实施抢劫而为其联系抢劫人员并提供工具,后他人持刀入户以暴力相威胁实施抢劫,且抢劫数额巨大,杨南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予处罚。

    据此,法院以抢劫罪判决杨南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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