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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费泊车好车受损 车主起诉停车公司
作者:王月娇 发布时间:2009-02-05 16:32:03
纪先生在返回某停车场取车时发现自己的汽车玻璃受损,其认为停车场收取了费用而没有尽到看护义务,于是将管理该停车场的某停车管理公司告上法庭。近日,本案已经由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受理。
原告纪某诉称,2009年1月9日下午15时许,其将私家车停放在崇文区某停车场内,18时许回到车位时,发现汽车前风挡玻璃底部有遭外力破坏迹象的裂缝,应该是明显的外力所为。原告在与停车场收费人员理论的时候,该人员拒不承认,且有逃离现场的嫌疑。原告便报警,在警察处理的过程中被告的收费人员及负责人态度蛮横,仍拒不承认。 原告认为,在原告离开车辆时汽车的前风挡玻璃是完好无损的,依据相关法律条款,收取服务费用的一方对标的物在服务范围及服务时间内负有看护、保护和遭损毁赔偿责任。 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更换进口汽车前风挡玻璃、风挡玻璃太阳膜、误工费、停车费等共计4600余元。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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