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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局担保贷款被追偿 状告下岗工人失信誉
作者:周军 邵红兵 发布时间:2009-02-06 14:04:56
2月6日,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贷款引发的保证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判令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蔡金顺向弋阳县劳动就业服务管理局偿还为其代交的银行借款本息及律师代理费计人民币21021.60元。
原告根据国家扶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相关政策规定,与弋阳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签订了《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合作协议》,为弋阳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小额贷款提供担保。被告蔡金顺系下岗失业人员,2005年9月13日,被告向弋阳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借款2万元,并与原告及弋阳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三方又签订了保证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为该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05年9月9日被告出具了贷款人还款保证书,注明如逾期不能归还贷款,同意承担担保机构采用法律程序收回贷款及利息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但届期被告未予偿还,弋阳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于2007年9月17日在原告预存的保证金帐户上划拨了20021.60元,用于偿还被告所欠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代其偿还的借款本金及利息20021.60元和律师代理费。 法院认为,被告与原告及弋阳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签订的保证合同是三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了连带清偿责任,代被告偿还了借款本息,被告未按时归还借款造成本次纠纷应承担民事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原告代其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因双方签订的保证合同以及被告出具的贷款人还款保证书均约定,被告应承担担保机构采用法律程序收回贷款及利息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并且原告提供了律师代理费发票,证明其聘请律师代理诉讼支付律师代理费1000元,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律师代理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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