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二缺一"保管箱难开启 情急下客户状告银行
作者:徐楠   发布时间:2009-02-19 13:54:08


    银行租赁的保管箱到期却不能开启,只因租约约定。近日,原告以保管合同纠纷为由将被告银行诉至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

    原告宋某诉称,2004年,原告宋某与被告银行签订《保管箱租约》,约定银行向宋某提供两个保管箱,租赁期限为2004年12月23日到期。到期后,双方签订保管箱续租协议书,将两个保管箱的租期延续至2007年12月23日,宋某向该银行交纳了租费并实际使用了保管箱。由于租约期满,宋某要求银行打开保管箱并取出存放的物品被拒,故起诉要求解除与被告银行的《租约》,判令被告银行返还保管箱内物品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银行答辩称,原告宋某与银行签订的《保管箱租约》及续租协议书中有特别约定,必须宋某与第三人梁某双方到场,才可以打开保管箱,任何一方到场,均不可打开保险箱。如果为一方单方发开保管箱则将对第三人权利构成侵犯。经核实,原告称该第三人现已失踪,无法一同到场。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