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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擅自授"北大医疗合作医院" 名称被判退押金
作者:李承曦 发布时间:2009-02-19 14:43:33
没有取得北京大学的授权,却擅自授予他人“北京大学医学部远程医疗中心合作医院”的名称。近日,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判决擅自授名的某医疗投资公司退赔押金3万元。
2006年,被告某医疗投资公司于河北省某医院和原告某科技公司分别签订北京大学医学部远程医疗中心合作协议书,协议约定被告授予河北省某医院“北京大学医学部远程医疗中心合作医院”的名称,期限为3年,由原告承担协议中的其他义务。2006年8月,原告向被告交纳了3万元押金。 此后,原告某科技公司发现,虽然被告某医疗投资公司自称北大医学部远程医疗中心的合法运营机构,但北大医学部远程医疗中心并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不能独立行使任何民事行为,而被告也没有获得北京大学的任何授权。原告认为其与被告之间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起诉要求终止合同,由被告返还押金。 审理中,被告未提出答辩。 法院认为,经查实,北大医学部远程医疗中心为北京大学的职能部门。所以,原、被告所签订的合作协议应隐含有被告方关于其以北京大学医学部远程医疗中心名义进行活动获得远程中心的上级法人单位北京大学的授权之保证,但被告未在举证期限内举证其已履行该保证。作为合同重要部分的保证未能成就,原告的合同利益即无法实现,其作为无过错方可主张终止合同。 据此,怀柔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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