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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马车停车场意外烧毁 车主索赔十二万被判驳回
作者:刘洋 发布时间:2009-02-27 16:00:09
车主将其拥有的宝马车停放在被告的停车场内,车因火灾烧毁,车主将停车场管理公司告上法院请求赔偿损失,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日前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倪某起诉称,2008年2月3日22时50分,原告将其拥有的银灰色宝马X5汽车停放在被告的停车场。次日3时40分,该车因火灾被烧毁。原告认为原告将车停放在被告的停车场,并向被告交纳停车费,双方已经形成了保管合同关系,现原告的车辆被完全烧毁,被告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2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停车管理有限公司辩称,原告将车辆停放在被告方地面上,只是临时占道收取原告费用,双方不构成保管关系,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将其所有的车辆停放在被告的停车场,并按月向被告交纳费用,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保管关系,被告负有妥善保管原告车辆的义务。但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该车辆毁损的损害赔偿责任,依法律规定需举证证明被告在保管期间存在保管不善的行为。而在本案中,依据原告的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告在保管期间存在保管不善的行为。原告所提交的由公安消防支队出具的《火灾原因认定书》,只是基本排除该车由于自身原因起火的可能,最后结论是确定此起火灾事故原因不明,并不能证明被告在保管期间存在保管不善的行为。原告亦未提供其他相关证据证明被告在保管期间存在保管不善的行为。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目前原告已经提出上诉。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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