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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星未到场 娱乐公司告中国广播艺术团返还510万
作者:王文波    发布时间:2009-03-04 14:38:17


    因在山西省晋城市举办中国新闻摄影“金镜头”颁奖晚会,山西一家休闲娱乐公司与中国广播艺术团等单位签订了颁奖晚会的《演出合同书》。后来,中国广播艺术团进行了演出阵容调整,该团的知名歌星等艺人没能参加演出活动,由此引发纠纷,中国广播艺术团被诉返还相关款项510万元。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晋城市金字塔休闲娱乐有限公司的全部诉求被驳回。

    2005年9月14日,晋城市文化新闻出版管理局出具委托书,委托金字塔公司承办第二届中国摄影“金镜头”颁奖典礼晚会。

    2005年10月22日,金字塔公司、中国广播艺术团等四方签订《演出合同书》,约定:由中国广播艺术团等单位策划组织并制作2005年11月间在山西晋城举办的新闻摄影“金镜头”颁奖晚会及演唱会活动。协议内容包括由中国广播艺术团组织演员参加活动,金字塔公司负责接待及支付相关费用等事项。

    2005年11月2日,艺术团传真补充协议2给金字塔公司及文化局,内容为:我方在落实某知名歌星过程中,因金字塔公司种种原因,该歌星演出档期发生了变化,也因她接到重大国际演出任务,事先也是口头约定,所以不能参加晋城的演出活动。经过10月22日合同的四方单位友好协商又达成新的协议:演出演员某知名歌星更换为另两人出演。

    艺术团于2005年11月4日发通知给金字塔公司及文化局称:就我团与贵方签署的2005年11月12日、13日关于山西晋城市“金镜头”颁奖晚会活动一事,因贵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导致我方工作无法正常运行,我方因此通知贵方,我方所有组织工作全部停止,我方声明,就此事保留追究对方法律责任的一切权利。

    2005年11月10日艺术团向晋城市人民政府发出紧急声明称:文化局与金字塔公司在此次活动的主办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始终没有进行该活动的相关报批,不能向我方提供该活动的文化部的相关批复文件,多次拖欠合同约定的应付我方的工作款项,经我方多次催要,至今仍未支付,给我方工作造成极大困难和损失;拒绝提供演员的完税凭证,以上事实已经构成严重违约,另外,上述单位在未得到我方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利用中国广播艺术团和CCTV《艺苑风景线》的名义进行招商活动及广告宣传,在社会上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此后,各方未重新签约,继续履行各自义务,2005年11月12日、13日,第二届中国新闻摄影“金镜头”颁奖晚会及演唱会举行完毕,参加演出的演员包括朱妍、丁叮、阿宝等名单变更后的演员。

    金字塔公司以中国新闻摄影晋城“金镜头”颁奖典礼组委会名义对外进行招商,签订多份赞助合同。2005年11月3日,晋城市华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收条,证明因演员多次调换,无法更改广告宣传计划,决定解除赞助,收回赞助款七十万元。2005年11月4日,陵川黄围山秦磨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出具解除合同通知,以金镜头组委会多次更换演员阵容,影响赞助回报效果为由解除了赞助合同。

    在一中院审理过程中,金字塔公司对其诉讼请求510万元的构成解释为其已经支付的款项已经达到552万元,由于艺术团的违约,根据演出合同约定应当退还金字塔公司已经支付的款项,但在本案诉讼中只请求510万元

    一中院认为,此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艺术团是否违约擅自变更演员名单。金字塔公司述称双方在演出合同签订之前曾经对演员名单进行了确认,并根据确认的名单进行了对外宣传。但金字塔公司提交的证据均为其单方出具,且艺术团对此不予认可,故一中院认为应当以演出合同所附演员名单为准。

    金字塔公司在庭审中认可实际参加演出的演员与演出合同所附演员名单相比有三人未到场。艺术团也确认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其曾发函称某知名歌星不能参与演出,并提出增加三名演员的方案,文化局作为主办方已经明确表示同意,并对相关的演出费用予以减少。

    对此一中院认为,对于演员的变更,演出合同中约定艺术团在征得金字塔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可在同等级别内调换演员。在补充协议中,金字塔公司表示对艺术团策划组织制作的颁奖晚会和演唱会予以认可,并对出场演员予以确认。该补充协议可以佐证演员名单的更换已经得到了承办方金字塔公司的同意,主办方文化局也对演员名单进行了确认,故一中院认为艺术团对演员名单的调整没有违反《演出合同书》的约定,不属于违约行为。

    根据合同约定与实际付款情况对比的情况,因为金字塔公司并未按照演出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数额付款,一中院认为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而艺术团在金字塔公司违约的情况下,停止履行己方的合同义务属于合法行使权利,不属于违约行为。从艺术团的函件中亦可反映出由于金字塔公司没有按照约定时间付款,影响了外请演员合约的签订。由于金字塔公司违约在先,故一中院对金字塔公司所称艺术团利用广告已经发布,以罢演要挟金字塔公司的诉讼意见不予采信。

    最后,一中院认为,艺术团在履行演出合同过程中并不存在违约行为,原告金字塔公司请求判令艺术团退还已支付款项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据此,一中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晋城市金字塔休闲娱乐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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