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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员上班迟到致挂失延误存款被取 银行担责25%
作者:曾海燕 发布时间:2009-03-17 10:23:48
银行营业员未按时上班延误办理挂失手续,致存款被他人支取。3月17日,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储蓄合同纠纷案进行宣判,一审判决被告农村合作银行遂川某支行赔偿原告刘清存款损失的25%即3375元,其余损失原告自负。
2008年12月30日晚上,刘清发现在农村合作银行遂川某支行开户的实名制凭密码支取的活期存折丢失,立即拨打该银行的值班电话要求挂失,工作人员告知刘清,要次日上班时在开户行办理挂失手续。次日即31日7时58分,刘清来到开户行营业所等候。8时06分,营业员上班,刘清持身份证请求挂失,8时12分许,营业员查询后告知刘清,其存折上的存款13500元已被他人取走,余额只有81多元。刘清遂报警。 原告刘清认为被告的营业员上班迟到,导致不能及时办理存单挂失,造成了存款13500元的损失,遂将被告农村合作银行遂川某支行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损失13500元。 被告银行却认为,原告对存折、密码保管不善,被告营业员迟到与取款无直接因果关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在庭审中查明,2008年12月31日8时03分,他人(非刘清)在另一储蓄所凭存折、密码将刘清的13500元存款取走。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形成储蓄合同的法律关系。储蓄机构负有按合同妥善保管存款、凭存单予以支付的义务,还负有及时挂失止付保护储蓄存款安全和办理口头挂失的法定责任。因被告未按规定的时间营业,未能及时给原告办理挂失止付,导致原告存款被他人冒名取走,被告具有过错,应承担25%的赔偿责任。原告未能妥善保管存折及其密码,对本案的发生有主要过错,应负75%的责任。 遂川法院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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