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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职期间为员工谋“福利” 一副乡长贪污2万元
作者:河池法宣 发布时间:2009-03-25 15:34:00
原任广西巴马县那桃乡政府副乡长覃为,在任职期间伙同本乡民政助理兼报帐员伍球和民政助理兼出纳员方俏贪污公款6万多元据为己有。3月25日,河池市中级法院对这起集体贪污案件作出终审裁决,以贪污罪,判处覃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另外两被告人均以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三被告人各自退回赃款20909元,上缴国库。
2005年3月,时任巴马县那桃乡人民政府副乡长的覃为在分管该乡民政办工作后,发现民政办的工作比较辛苦,就与时任该乡民政办出纳员伍球和报帐员方俏商量,通过虚报建房补助费领钱出来作为工作人员加班费和年底慰问开支,伍、方表示同意,后由伍球和方俏具体操作。 自2005年3月至2008年2月底止,三被告人先后虚报冒领民政款共计187610元,按覃为管理和分列方案,除用于乡民政办业务费用及接待等开支24783元、代县民政局冲销2005年在乡民政办借款种甘蔗开支60000元和慰问县、乡领导等相关人员40100元,共计124883元外,余款62727元由覃为三人分别以列表发补助费和奖金等形式进行私分,人均获款20909元。案后,三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配合检察机关查清本案犯罪事实,并赔退个人所获全部赃款。 原审法院认定三被告人犯贪污罪,对覃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对伍球和方俏各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三被告人各自退回的赃款20909元,上缴国库。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方俏不服,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过程中,方俏申请撤回上诉。 河池中院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方俏申请撤回上诉理由正当。遂裁定准许上诉人方俏撤回上诉;并确认原审法院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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