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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认定"定金"无效被判返还"预付款"5万元
作者:乔学慧   发布时间:2009-03-30 11:11:56


    一直想做童装生意的陈先生2008年4月与北京一服装公司商谈某品牌童装在浙江温州的代理事宜。后陈先生给该公司汇款5万元,半年后,服装公司以快递形式给陈先生邮寄了收据,上称此5万元为“定金”。后双方未能最终达成协议。陈先生要求服装公司返还5万元被拒。陈先生将服装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返还5万元并支付利息。

    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双方就代理事宜未达成协议,服装公司单方认定为“定金”的行为,应属无效,服装公司应返还陈先生5万元。

    陈先生称,2008年4月15日,其与北京一服装公司洽谈某品牌童装在浙江省温州市区域代理事宜,服装公司称代理费15万元。4月17日,陈先生应服装公司要求将5万元“预付款”打入服装公司提供邮政储蓄账号。2008年5月,温州区域范围内新开了一家该品牌童装的折扣店,而服装公司未通知陈先生,且陈先生得知地级市区域代理费只需13.6万元。陈先生对服装公司的诚信提出质疑,双方最终未达成温州区域代理合同,但服装公司拒不退还这5万元,且不出具任何收款凭证。2008年10月27日,陈先生委托律师与服装公司交涉。同年10月28日,服装公司以快递形式给陈先生寄送收据,但注明5万元为“定金”。

    陈先生认为,由于服装公司过错致双方合同不能成立,服装公司应返还预付款及利息。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服装公司支付返还不当得利5万元,利息2100元。

    庭审过程中,服装公司辩称,陈先生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双方的合同已经成立,温州地区开设新店未通知陈先生,是合同履行的问题,应驳回陈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的不当利益应当返还。陈先生与服装公司虽曾洽商代理事宜,且陈先生就此向服装公司汇款5万元,但没有证据显示双方就该代理事宜达成协议。而服装公司在收到上述款项后,单方认定为“定金”的行为,应属无效。故法院认为服装公司收取陈先生5万元没有合法依据,应予返还。陈先生主张的利息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后,服装公司提起了上诉。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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