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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1万定金找考研辅导老师 收钱后“老师”玩失踪
作者:乔学慧 发布时间:2009-04-02 09:08:13
2005年10月,家在东北牡丹江的霍先生想给自己考研的女儿找一个辅导老师,经人介绍认识了北京的孟先生。霍先生按孟先生的要求汇给其1万元作为交给辅导老师的定金。但是孟先生收到钱后杳无音信,也未找辅导老师对霍先生的女儿进行辅导。霍先生将孟先生告上法庭要求返还1万元现金。
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孟先生返还霍先生1万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霍先生家住牡丹江市,其女儿想考北京某高校研究生。霍先生通过妻弟认识了在北京的孟先生。孟先生声称自己在孟先生女儿要报考的高校有认识的老师,可以提供辅导。2005年10月19日,霍先生按照孟先生的要求给其汇款1万元作为给辅导老师的定金。霍先生称,孟先生收到钱后便杳无音讯,霍先生多次找孟先生要求退钱,均被以种种理由推托。故霍先生起诉至法庭要求孟先生返还1万元并赔偿经济损失。 庭审过程中,孟先生辩称,其已按照霍先生提出的要求给其女儿找老师提供了考研辅导,霍先生给的1万元,他已买了礼品等送给了辅导老师,委托事项已完成,并且霍先生现在提出要钱已超过诉讼时效,不同意其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孟先生主张其已按照霍先生的指示提供了考研辅导,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法院对此不予采信,故对孟先生主张返还1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因霍先生委托孟先生的事务一直处于未完成的状态,霍先生有权随时主张其权利,故孟先生主张霍先生的起诉已过诉讼时效的辩称于法无据,不予采纳。霍先生要求孟先生赔偿其来京索要定金所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一审判决孟先生返还霍先生1万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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