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小 中 大】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替人讨债却反水 趁机敲诈领徒刑
作者:于风卫   发布时间:2009-04-21 09:29:20


    委托他人讨债,不料债没讨回反被敲诈。近日,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合并判处这名“替人讨债者”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元。

   2008年5月2日,王某委托被告人岳某为其老乡张某到三门峡讨债,并约定给被告人岳某5000元报酬。2008年5月3日,被告人拿着预先给付的3000元报酬,伙同史某(另案处理)等人与王某、张某一起到三门峡讨债。到三门峡后,岳某与史某等人经预谋后,指使史某先期离开三门峡,后对王某谎称史某将欠债人捅伤,被公安机关抓住,进而将王某及张某两人哄回洛阳。回到洛阳后,岳某等人将王某二人“软禁”在九都东路“恺撒宫”洗浴城内,谎称要赔偿和解救史某,要求王某、张某二人拿出2.5万元。随后,岳某等人将王某、张某二人强行带至一家农业银行,逼迫二人取款2.5万元后强行拿走。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