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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火》投资方状告律师索百万案宣判
作者:谢凌云 发布时间:2009-04-23 13:30:55
近日,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对北京星光佳映艺术有限公司诉北京市义方律师事务所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宣判:判决北京市义方律师事务所退还北京星光佳映艺术有限公司专项顾问费四万元;驳回北京星光佳映艺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曾投资拍摄《征服》等多部热销电视剧的星光公司于2006年10月投资拍摄了电视连续剧《天火》,并聘请王学圻、宣萱等著名演员担纲主演。但在拍摄完成后的两年里,该剧却因多种始终原因未能上映,该公司与两家合作单位发生了纠纷。 为促使该剧上映,星光公司聘请律师多次以诉讼方式主张权利,但均败诉。诉讼过程中,星光公司发现律师未充分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且由于其失误,导致涉及该剧的相关行政诉讼超过诉讼时效,而相关的民事诉讼亦以败诉告终。故星光公司将义方律师事务所诉至法院,要求义方律师事务所退还代理费20万元,并赔偿损失100万元。 义方律所则认为,通过律师的斡旋,各方已经就《天火》的发行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了《会议纪要》,但由于星光公司在未征询律所意见的前提下直接发函解除了《会议纪要》,使义律所的工作成果化为乌有,并且再次引发诉讼,最终导致该剧无法上映。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真实有效,义方律所为星光公司提出的民事诉讼虽未能全部胜诉,但通过诉讼确认了投资方与另两合作单位《合同书》中合作单位不承担损失的相关条款系无效合同条款,因此应认为诉讼为星光公司带来了利益。星光公司与义方律所之间合同以促成电视剧的发行为目的,而星光公司所要提出的行政诉讼是撤销《电视剧制作许可证》,该证的撤销将导致电视剧不能发行,故义方律所未建议提出行政诉讼,且目前行政诉讼并未结束,因此不能以认定律所存在过错。星光公司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义方律所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因此星光公司要求义方律所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鉴于双方依约已经解除合同,合同目的未能实现,委托事项未能完成,但不能归责于义方律所,因此星光公司应向义方律所支付相应报酬,具体数额法院考虑委托事项未完成及双方协议中写明聘用主任律师、合同履行近两年等因素酌定。星光公司已支付合同约定的全部20万元费用,对于其超出法院酌定报酬的部分,义方律所应予返还。故法院判决:义方律所退还星光公司专项顾问费四万元;驳回星光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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