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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费结算加收线路损耗 水电站状告供电公司
作者:熊国民   发布时间:2009-04-30 14:54:53


    因供电公司在电费结算中加收线路损耗,水电站状告供电公司。今天,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丰盛水电站的诉讼请求。

    2001年9月21日丰盛水电站申请筹建小型水电站,2002年3月26日经供电公司批复同意兴建水电站并网发电。自丰盛水电站并网发电后,双方历年就结算电价、线损等权利义务签订了协议。协议约定供电公司按丰盛水电站上网电量的94%与其结算。而供电公司在电费结算中加收的线路损耗款自2003年8月至2008年6月累计63022元。故丰盛水电站诉至法院,称供电公司收取线路损耗款有违《供电营业规则》第七十四条规定,属于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违反了《电力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尽管双方历年签订了并网发电协议,但该合同属格式合同,供电公司利用其行业垄断地位的优势,使其无从选择。要求供电公司返还违规收取其线路损耗电量电费63022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案由不是供用电合同纠纷,而是电力购销(买卖)合同纠纷。原、被告双方就线损等达成的协议应认定为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原告并未就该协议无效或可撤销事由提供相关证据,故该协议系合法有效协议,受法律保护。因本案系电力购销合同纠纷,《供电营业规则》在本案并不适用。原告依据该规则从产权分界点开始免除线路损耗的主张不予支持,遂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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