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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公司公务用餐不认账 酒楼起诉讨说法
作者:田凌   发布时间:2009-05-06 11:33:46


    5月6日,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某运输公司向原告刘某支付餐饮费21000元。

    审理查明,原告刘某系某酒家老板,被告某运输公司曾多次到原告经营的酒家就餐,由经办人签单消费,双方对餐饮费一直未予结算,2009年1月,被告公司领导换届,原告趁此机会拿着39张消费清单到被告处请求偿清所欠餐费,被告新任领导以消费清单只能证明被告职员曾在原告处签单消费,而不能证明系公务用餐为由拒绝清偿,多次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被告长期多次在原告处签单消费,原告依据与被告长期形成的交易习惯认为其职员的签单行为系公务用餐而提供餐饮服务并无不当,双方形成了合法的餐饮服务合同,由此认定上述签单消费为被告职员的职务行为,依法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在接受原告提供的餐饮服务后,依约应向原告支付餐饮费,现被告因故拒不支付,其行为已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综上,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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