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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37万公款潜逃6年 一邮政储蓄主任获刑13年
作者:马明锋   发布时间:2009-05-11 09:07:02


    因贪污公款37万余元潜逃达6年之久的原虞城县邮政储蓄所主任尤江明,5月11日,被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尤江明利用其担任虞城县邮政局人民路储蓄所主任的职务之便,于1999年4月使用两张虚假的邮政储蓄单作担保,并由该储蓄所出具存款免挂失协议向陈某借款90000元用于个人做生意。2004年9月15日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虞城县邮政局给付陈某本息共计20万元。

    2002年,尤江明使用该局已经作废的邮政定期储蓄特种存单,并加盖该局的行政印章,给王某等人办理了十张存单,收取253000元用于个人使用,后偿还利息30360元。2004年3月23日虞城县人民法院判决虞城县邮政局赔偿王某等人222640元。

    2002年7月,尤江明将虞城县邮政局购置的“施乐v2021”型复印机款16000元在该局财务上报销后不予支付;2002年7、8月份,尤江明将虞城县邮政局在虞城县广场小吃城餐费款7629元、虞城县消遣美食城餐费款12980元、虞城县新苑大酒店餐费款28796元在该局财务上报销后不予支付。

    综上所述,尤江明利用职务之便,骗取、侵吞公款共计378045元。

    2003年,尤江明在虞城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逮捕后外逃,2009年1月6日,潜逃6年之久的尤江明终于被江苏省盐城市公安局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尤江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之便,采取开具作废存单、出具虚假存单并核保以及报销后不予支付等手段侵吞、骗取公款共计378045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且其贪污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犯罪后又畏罪潜逃,情节严重,应依法予以严惩。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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