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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改搜索路径 搜索服务提供商被判违约赔偿损失
作者:伍涛 发布时间:2009-05-18 15:41:42
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北京天地在线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地公司)诉北京长通联合宽带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通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法院认定长通公司单方面改变搜索路径,违反了双方签订合同时默认的搜索路径,判决长通公司赔偿天地公司224413元。
2007年6月18日,长通公司与天地公司签订《TOM搜索引擎一级注册服务商合作协议》,代理的授权产品即城市全方位。合同签订后,双方开始履行合同。2008年2月1日,天地公司发现长通公司的网页进行了改版,搜索引擎旁加入了“Google谷歌”的标志,点击搜索后进入了Google的搜索页面,而不是TOM的搜索页面。长通公司承认该项事实,但称在点击“企业”按键后再点击搜索就可以进入TOM搜索页面。 2008年3月12日,天地公司与长通公司协商违约事宜时进行了录音,录音中长通公司工作人员称:“2008年2月1日就改了,以前在我们的首页点搜索即可,现在点了以后是进Google,我们的全部改到企业里了,现在点企业才能进入搜索”。 一中院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双方所签合同对代理产品理念的约定、天地公司与长通公司协商违约事宜时进行的录音证据,并结合一般网民的上网习惯,可以认定长通公司单方面改变搜索路径,违反了双方签订合同时默认的搜索路径。鉴于双方合同的履行期限已届满,长通公司应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天地公司造成的直接损失。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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