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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管收钱不管培训 学员状告康明教育学校胜诉
作者:郝蓬 秦芳芳   发布时间:2009-06-01 08:42:10


    未有办学资质却承诺可以取得国家承认学历,为此,未拿到学历证的许先生将海淀区康明教育培训学校(以下简称康明学校)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学校承诺行为无效,并返还学费及报名费1.3万元及利息,并赔偿损失2000元。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东升法庭审结了此案。

    原告许先生诉称,康明学校向其承诺保证其在2007年12月至2008年2月前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学历证书,故其向康明学校交纳了学费12500元及报名费500元,共计1.3万元。但事实上,康明学校并没有相应的办学资质和条件,故其至今未兑现其承诺。故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学费、报名费并赔偿相关损失。

    康明学校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参加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许先生报名参加康明学校举办的培训活动,并已交纳相关费用,双方间已形成事实上的教育培训合同。康明学校就应该按照《报名须知》上的承诺组织培训。但康明学校收款后并未能履行培训义务,已构成违约,法院判决解除双方间合同。康明学校应将收取许先生的学费等费用退还,并赔偿因其违约给许先生造成的损失。故许先生起诉要求康明学校退还学费并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法院支持。许先生要求赔偿2000元机票损失,该损失非直接损失,故其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康明学校经法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对此法院缺席判决。最后,法院判决解除许先生与康明学校形成的事实上的教育培训合同;康明学校退还许先生学费1.3万元并退还利息244元。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明确表示上诉。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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