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海南师大金龙卡充值员 贪污260万获刑13年
作者:李轩甫 郭艳华 发布时间:2009-06-02 16:17:57
海南师范大学后勤集团海师附中高中部原“金龙卡”充值员王彩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该校财务管理上的漏洞,将学生交纳的充值款变换方式存入后,占为己用,贪污人民币265万余元。经海口市检察院提起公诉,5月27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依法以贪污罪判处王彩云有期徒刑13年。
据了解,现年25岁的王彩云,中专文化,海口市人。经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8月,被告人王彩云应聘到海南师范大学后勤集团(原第南师范学院后勤服务总公司,2007年5月更改为现名,是海南师范大学下属国有事业单位)的饮食服务中心,由该中心安排到海南师范大学附属中学高中部食堂任微机操作员,具体负责食堂、超市的学生“金龙卡”收款充值工作。 2007年1月1日至2008年7月7日期间,王彩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财务管理上的漏洞,在收取学生交来“金龙卡”充值款并在微机上将款充上“金龙卡”帐户后,其并没有将所收取的现金全部存入海南师范大学后勤集团银行帐户内,而是以虚立“补助”的方式,在微机上将部分款额从海南师范大学后勤集团帐户发放至邝某某等已毕业的学生未再使用的“金龙卡”帐户上,使收支帐目平衡,后以邝某某等人办理“金龙卡”撤户取款的名义,直接将所收取的部分充值款截留占为己有,归个人支配使用。 经司法会计鉴定,王彩云以上述方式套取海南师范大学后勤集团现金人民币2652915.23元。案发后已追回赃款现金人民币1299200元,用赃款购买的纪念币、纪念品共计21套,票面价值人民币315270元,用赃款购买的东风日产骊威小轿车两辆,价值人民币180000元,尚有人民币858445.23元无法追回。 庭审中,被告人王彩云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彩云身为被国有事业单位聘用而受委托管理国有事业单位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管理的国有事业单位财产人民币2652915.23元侵吞,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鉴于被告人王彩云归案后已退回部分赃款和用赃款购买的财物,且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一审法院最终依法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王彩云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 来源:
正义网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