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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万托人欲进“上戏” 不料竟是成人高教
作者:敖颖婕 发布时间:2009-06-16 09:35:55
为了让孩子能够进入心仪的上海戏剧学院,望子成龙的父亲毫不迟疑把14万元交给了朋友介绍认识的“能人”。孰料 “能人”代办的是上戏的成人高等教育入学事宜。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并判决了这起因代办高校入学手续引发的委托合同纠纷上诉案,代办人被判返还之前取得的“劳务费”14万元。
孩子梦想进入上海戏剧学院,身为父母的陆先生夫妇自然千方百计支持。朋友张女士听说此事后为他们介绍认识了自称能够办妥进入上戏入学手续的胡女士。胡女士告知要进入上戏必须参加当年十月份的考试,并表示需要“经费”。于是陆先生便拿出了14万元交给胡女士。2008年8月,胡女士分两次向中间人张女士出具了收到5万元和9万元的收条,而张女士也如法炮制向陆先生出具了两张同样金额的收条。之后陆先生的儿子办理了上戏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准考证,并参加了2008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考试。 陆先生认为最终孩子并没有象胡女士许诺的那样进入全日制普通高校的上戏,因此要求胡女士退还14万元。 法庭上,陆先生拿出了一段录音,录音中胡女士表示5万元已经用在了办事的花费中,陆先生的儿子肯定能够入学上戏。而中间人张女士也向法庭陈述,在陆先生起诉后不久,胡女士曾找到张女士,称为应诉需要,向张女士索回了胡女士出具的两张收条,同时给了张女士一张写明:“今收到写给张某的两张收条(2008年8月19日五万元;2008年8月24日九万元)。现两张收条已收回。”的条子。一审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支持了陆先生要求胡女士返还14万元的诉讼请求。胡女士不服判决上诉,坚持认为既然收回了两张收条九意味着债务的清偿。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陆先生基于委托关系向胡女士支付钱款,胡女士因未能完成委托事项,理应承担返还钱款的义务,陆先生对其主张已完成举证。鉴于胡女士与陆先生之间具有债权债务关系,胡女士在明知其应当向陆先生结清债务,且已遭到陆先生索讨的情况下,如果还需要通过中间人张女士归还钱款,完全可以由张女士直接出具收到钱款的字据,以避免自己的利益受损。现胡女士仅以其向张女士出具收到收条的字据作为还款的证据,缺乏证明力度。 法院遂作出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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