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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航空公司因飞行员跳槽引发不正当竞争纠纷
作者:宋光   发布时间:2009-06-16 09:40:38


    中国新华航空有限公司因飞行员张某跳槽到春秋航空有限公司,认为涉案行为属不正当竞争,将接受单位和个人均诉至法院。本网今日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了此案。

    中国新华航空有限公司诉称,张某于2001年到其处担任飞行员工作。在春秋航空公司的鼓动下,张某于2006年6月提出辞职并因此引起诉讼。后经法院判决解除了张某与中国新华航空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春秋航空有限公司替张某向中国新华航空有限公司垫付了法院判决的90万元赔偿款后,即向中国新华航空有限公司发函要求接收张某。

    原告认为,春秋航空有限公司的涉案行为违反了有关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此外,根据有关规定,张某如到其它航空公司复飞,接收他的航空公司须向中国新华航空有限公司支付培养补偿费并赔偿中国新华航空有限公司的经济损失。故中国新华航空有限公司请求法院判决确认春秋航空有限公司及张某的涉案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并由春秋航空公司支付140万元的培养补偿费和赔偿126万元经济损失。

    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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