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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促销致七旬老人受伤被判赔偿3.9万
作者:乔学慧   发布时间:2009-06-29 09:27:34


    今年73岁的佟先生在某超市的促销活动中被拥挤的人群挤倒受伤。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超市赔偿佟先生各项赔偿3.9万元。

    2007年11月10日,佟先生到某超市购物,恰逢该超市进行促销活动。超市开门后,参加促销活动的人群都拥挤在进入卖场的电梯口处。超市组织不慎、疏导不力,以致拥挤的人群把电梯挤坏,电梯两侧的玻璃也被挤碎。佟先生被突如其来拥挤的人群撞到在地,左手腕被地上的玻璃碎片割伤,流血不止。超市的工作人员将佟先生送至医院救治,医院诊断为左手肌腱、神经、动脉血管被割断,大量失血。医院对佟先生采取了抢救措施,手术历时近4个小时。术后一个多月,佟先生一直在医院接受治疗。目前佟先生已受伤一年多,左手虎口塌陷、变形,不能拿重物,生活上基本属于半自理状态。佟先生将超市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4.5万元。

    庭审过程中,超市称佟先生陈述属实,请求法院依法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超市应当为顾客提供安全的购物环境,尤其在组织大型促销活动时,应当做好充足的准备工作,确保顾客的人身安全。但超市未尽到此义务,故应对佟先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超市赔偿佟先生各项损失共计3.9万元。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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