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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局开发区分局副局长受贿退赃不积极被重判
作者:林柳清 张敏华 发布时间:2009-07-07 09:58:53
近日,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金加明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
2003年至2007年间,金加明在担任嘉善县国土资源局开发区分局副局长、嘉善县国土资源局统一征地事务所副所长、嘉善县大地拆迁有限公司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负责办理嘉善县有关拆迁安置工作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道路工程承包人、拆房人、被拆迁人、房屋拆迁公司好处费及礼卡,共计20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金加明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好处费及礼卡达20万余元,且在案发后未积极退出赃款,酌情应从重处罚。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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