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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强欺弱或翅硬单飞 新丝路公司与模特杜鹃互诉
作者:高志海   发布时间:2009-07-08 15:45:04


    艺人成名后,往往会与“栽培”自己的公司引发种种纠纷。新丝路模特经纪有限公司与模特杜鹃之间便因到底是公司依强欺弱设限栽培,还是模特翅硬违约单飞引发互诉。今天,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新丝路模特经纪有限公司诉称,2002年9月,杜鹃在获得公司举办的全国性新丝路模特大赛冠军后,当月29日与公司签订了《模特代理协议书》,并附《模特管理守则》。协议约定,杜鹃委托新丝路模特经纪有限公司为国内外唯一经纪人,除书面同意外,杜鹃不得委托任何其他自然人、法人或机构代理与其相关的经纪活动。协议签订后的三年培养期内,公司为杜鹃获得了众多演出机会,通过各种途径对杜鹃进行不断的包装和推广活动。当杜鹃走红之时,其开始以各种理由拒绝公司安排的活动,并最终与公司失去联系。此外,其还委托美国一家模特公司为经纪公司。新丝路模特经纪有限公司认为杜鹃违反了双方签订的《模特代理协议书》及附近《模特管理守则》规定,请求判令杜鹃支付《模特代理协议书》期间内,未经公司同意自行安排或参加公司之外第三人组织的协议约定的经纪活动范围内的活动所得的部分收入150万元及150万元违约金;支付因其违约委托他人从事经纪活动而应向公司支付的违约金150万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杜娟反诉称,自己2002年参加新丝路模特经纪有限公司主办的新丝路模特大赛总决赛的前一天晚上,新丝路模特经纪有限公司要求自己必须签订一个代理协议,如不按新丝路模特经纪有限公司要求在协议上签字,将不得参加第二天的决赛,迫于当时形势和为了能参加第二天的总决赛,自己被迫按照新丝路模特经纪有限公司要求在《模特代理协议书》上签了字。《模特代理协议书》是新丝路模特经纪有限公司利用自己的优势,采取胁迫手段,迫使自己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前提下,签订内容严重不等价的协议。签字后,协议被新丝路模特经纪有限公司收走,自己直到从法院领到《模特代理协议》和《模特管理守则》复印件才知道协议的具体内容。《模特代理协议》严重违反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内容显失公平,应当撤销。请求撤销双方签订的《模特代理协议书》,新丝路模特经纪有限公司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今天,双方的代理人出庭参加了诉讼。截止发稿时,庭审仍在进行中。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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