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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米品种转让使用起纷争 重庆农科院索赔372万元
作者:刘璐璐 胡进   发布时间:2009-07-08 16:42:04


    近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合并审理了原告重庆市农业科学院诉被告四川国豪种业有限公司、重庆科华生态园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二个玉米品种生产经营独占权转让和使用的合同纠纷案。

    重庆市农业科学院起诉称:2004年3月,重庆市农业科学院与被告四川国豪种业有限公司分别签订了渝单9号、渝单11号《玉米品种合作合同》。同日,重庆科华生态园林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二例合同出具了《担保书》。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四川国豪种业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的规定向原告付款,至今仍拖欠渝单9号玉米品种使用费95万元和渝单11号玉米品种生产经营独占权转让费77.5万元,已构成严重违约,重庆市农业科学院遂请求法院判令:1、重庆市农业科学院与四川国豪种业有限公司签订的渝单9号、渝单11号《玉米品种合作合同》自动终止;2、四川国豪种业有限公司向重庆市农业科学院支付欠款共计172万余元、违约金200万元。

    因涉案金额较大,当事人双方在庭审中各执一词,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渝单9号、渝单11号是否是植物新品种?重庆市农业科学院起诉要求四川国豪种业有限公司支付其尚欠的费用是否已过诉讼时效?重庆市农业科学院与四川国豪种业有限公司签订渝单9号、渝单11号两份《玉米品种合作合同》时是否约定了违约金,每份合同中违约金100万元是否过高?重庆市农业科学院、四川国豪种业有限公司分别就合议庭调查的案件事实提交了书证并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法院将择期对该案进行宣判。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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