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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镇雄煤炭工业局局长六次受贿48万元获刑12年
作者:徐朝飞 成剑   发布时间:2009-07-10 14:34:10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8日对镇雄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潘定平受贿一案进行宣判, 以被告人潘定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公诉机关指控: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潘定平自2008年初至案发前任镇雄县煤炭工业局局长,主持镇雄县煤炭工业局的全面工作。在其任职期间,曾先后6次收受他人贿赂共计48万元,案发后退出赃款。

    镇雄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潘定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且受贿数额达48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潘定平有自首情节,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观点,镇雄法院认为,被告人潘定平因涉嫌受贿而被立案侦查期间,主动交代了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受贿犯罪事实,与检察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同种罪行,不应以自首论,但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潘定平认罪态度较好,已退赔全部赃款,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辩护观点,于法有据,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三百八十六条、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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