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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辽源原副市长利用职务之便受贿44万领刑12年
作者:费季为/文、图   发布时间:2009-07-17 10:17:58


    吉林省辽源市原常务副市长王洪启日前因受贿罪被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

    被告人王洪启,男,汉族,出生于吉林省通化市,现年49岁,研究生学历,2001年7月31日调任辽源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主管城建等工作。2008年9月12日,王洪启因涉嫌犯受贿罪被刑事拘留,9月26日被正式逮捕。

    四平中院于4月27日、6月17日先后两次开庭审理了本案,并于日前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洪启于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被告人先后帮助一家建筑工程设计院取得辽源市人民广场、东方广场、站前广场等多个规划设计项目,收受设计院负责人所送的瑞士手表一块、人民币14万元、美元1万元;在一施工拆迁事项上,为一房地产公司提供帮助,收受人民币20万元,总计折合人民币444643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被告人王洪启在法庭审理时,避重就轻,仅供认主动交待的四起受贿共4万元的事实,否认其他主要犯罪事实,没有悔罪表现,不能从轻处罚。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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